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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
来源:商标局 | 作者:商标局 | 发布时间: 2021-07-25 | 145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
  1.不可抗力;

  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
  3.破产清算;

  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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