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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
来源:商标局 | 作者:商标局 | 发布时间: 2021-07-25 | 88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

  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

  2.书面证言;

  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

  4.实物与复制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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