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1.不可抗力;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产清算;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商标官费
商标异议申请流程
哪些情形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
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
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
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